第1、持份狀況、地上權宅更清楚
包括所有權的部分是單獨或持分共有,需特別註明,他項權利如有設定地上權、有無
信託登記、有無限制登記等,都一目瞭然。
第2、房產佔用現形
在「管理與使用情況」的部分,包括:
◎ 是否有依慣例使用之現況?若有,應敘明其內容
◎ 有無共有人分管協議或依《民法》826條規定,為使用管理或分割等約定之登記?
◎ 有無出租或出借?
◎ 有無被他人無權占用?
◎ 有無供公眾通行之私有道路?應敘明其位置及約略面積等情形。
第3、使用管制—增農舍項目
是否屬不得興建農舍或已提供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?另外,屬國家公園區內的特別景
觀區、生態保護區、史蹟保存區等也須記載。
第4、重要交易條件,載明課稅項目
過往應納稅「額」改為須仔細列舉應納稅費項目,如奢侈稅、簽約費、所有權移轉代
辦費等;另外也應該記載「有無解約、違約處罰等條款」。
第5、300公尺內嫌惡設施全都露
包括市場、超市、學校、警察局體育場、醫院、飛機場、台電變電所用地、地面高壓
電塔、寺廟、殯儀館、公墓、火化場、骨灰存放設施、垃圾場、加油站、瓦斯行、葬
儀社等。
第6、詳實記載停車位產權
◎有否辦理單獨區分所有建物登記?
◎使用約定。
◎權利種類:如專有或共有
◎停車位性質:包括法定停車位、自行增設停車位或獎勵增設停車位
◎停車位的型式及位置:坡道平面、升降平面、坡道機械、升降機械、塔式車位、
1樓平面或其他,長、寬、淨高為何?所在樓層為何?並應附位置圖,且機械式停
車位可承載的重量為何?
第7、違建得載明
違建的房屋稅籍證明所載的房屋坐落、門牌、樓層、面積、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都須
記載;若稅籍資料上所記載的權利人和現有的使用人姓名不符,請賣方提出權利證明
文件。
第8、註明現況格局、是否為工業住宅、有無容積獎勵開放空間
建物型態新增獨棟、連棟或雙併等,且須註明現況格局,包括房間、廳、衛浴數,有
無隔間。屬於工業住宅或座落於不得作住宅使用的商業區、有無獎勵容積開放空間、
房屋有無施作夾層及其是否合法,也必須記載。
第9、約定專用、約定共用必須標示範圍
社區規約等同社區「小憲法」,關鍵重點也必須記載在不動產說明書,如有無約定專
用、約定共用部分(應標示其範圍及使用方式並提供相關文件);其他限制,包括共
用部分有無分管協議、使用專有部分有無限制等。
第10、室內瑕疵須註明
如樑、柱部分是否有顯見間隙裂痕?且應記載位置及裂痕長度、間隙寬度;房屋鋼筋
若有裸露,也必須註明位置。
買房子這樣的大事,說明書、合約實在是不能不看仔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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